矿业权出让方式有哪些?

行业资讯
2023-03-01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矿山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岀让。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来源:砂石骨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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