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主矿种如何申请变更登记

行业资讯
2023-01-17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开采矿产资源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须载明开采矿种。出现符合变更开采主矿种情形的,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实施开采矿种变更管理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矿产资源赋存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主要矿种可能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不一致;二是由于不同矿种之间勘查开采管理政策的区别,需要对开采主矿种变更事项进行规范。

采矿

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令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规定,国家对变更开采主矿种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采矿权人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请。

第二,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

第三,其他矿种共、伴生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时,应申请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变更为主矿种。

第四,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第五,申请开采主矿种变更为稀土矿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材料等。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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