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非法采矿?四川眉山一矿山负责人获刑!

行业资讯
2021-08-26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近日,仁寿县法院公开判决了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向全社会彰显了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有力决心。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始生产,同年11月,竞得仁寿县汪洋镇某处石灰岩矿采矿权。欧某是该矿业公司的矿山现场负责人,2018年11月—2019年8月期间,他在矿山界限模糊的情况下,未明确采矿界限便指挥工人驾驶挖掘机在矿权界限附近开采,以致越界开采。经鉴定,该矿区范围内动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3.9万吨。

2019年12月,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越界开采行为后,向该矿业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安排工作人员到矿山现场指明采矿范围。2020年2月,该矿业公司经审批同意复工复产。后,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发现越界开采行为,分别于2020年4月、2020年7月向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欧某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入员为其指明采矿界限的情况下,仍指挥工入驾驶挖机越界开采石灰岩。经鉴定,越界开采石灰岩储量7万余吨。经鉴定,每吨出厂参考价格为23元。欧某越界开采石灰岩矿资源储量合计10万多吨,价值人民币251万余元。后,该矿业公司将欧某越界开采非法所得251万余元上交仁寿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欧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另查明欧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承办法官王飞指出: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非法采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特别提醒,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取得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界限内开采。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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