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企业重点关注!13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发布》砂石矿重点一文明确

行业资讯
2022-11-02

近日,湖北、浙江、广东、广西、江苏、云南、黑龙江、甘肃、新疆、河北、宁夏、内蒙古、辽宁等13个省份接连印发《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其中,湖北提出到2025年底年开采总量预期达到9亿吨以上、矿山总数在550个左右;浙江力争2025年底形成建筑用石料4亿吨,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数量控制在430个以内;广东要求至2025年采石场数量控制在1150个以内,年产3亿方以上,机制砂年产0.975亿方以上;广西要求至2025年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96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5%,砂石开采量6.8亿吨;江苏明确至2025年全省矿产开采总量预期在2.1亿吨以内,矿山数量预期在320个以内,等等。

13省2025年砂石矿山发展规划如下:

湖北:到2025年底年开采总量预期达到9亿吨

2022年10月27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加强建筑用石料矿山总数和最低开采规模管理,到2025年底,全省年开采总量预期达到9亿吨以上、矿山总数在550个左右。新建及改、扩建建筑用石料矿山最低准入标准符合规划要求,鼓励资源丰富地区集中开采,集中开采区内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年,集中开采区外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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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明确,矿山结构进一步优化,力争2025年底有效正常生产矿山总数不超过2000家、在产矿山大中型占比达到25%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规划明确,加强建筑用石料开发管控。根据湖北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实施保障建筑用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不断优化建筑用石料开发空间布局,推动建筑用石料矿产绿色开采、集中开采、规模开采,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需求。

划定落实10个能源资源基地、5个国家规划矿区、40个重点勘查区和28个重点开采区;部署砂石土集中开采区,由市、县级规划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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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至2025年力争建筑用石料矿年开采量不低于4亿吨

2022年9月3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进一步完善建筑用石料矿保障机制,一批大型石料矿山采矿权有序投放,砂石产业园区试点建成运行,力争形成建筑用石料4亿吨、石灰岩(水泥用+熔剂用)8500万吨,规划期末全省固体矿产采矿权数量控制在750个以内、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数量控制在430个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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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要求,将明确开发矿种差别化管理。禁止开采单一燃料用石煤、砖瓦用粘土、海砂等矿种;限制开采硫铁矿、明矾石、稀土等矿种,规划期内不新设采矿权;重点保障省内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对建筑用石料、石灰岩、萤石、叶蜡石和地热等资源的开发需求,加强优质石灰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优先保障熔剂用、脱硫用、钙粉用石灰岩资源需求

严格新建露天矿山项目相关政策要求,分地区、分矿种、分情形制定新建矿山最小储量规模和最低开采规模“双准入”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新提高。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建筑用石料矿山大中型比例达到90%以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矿山“三率”全部达到或高于国家最低标准,新增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废水循环利用。

矿业绿色发展有新成效。矿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绿色勘查全面实施;应建绿色矿山建成率达95%以上,力争建成智能化绿色矿山50个;“未来矿山”初具雏形;积极推动乡镇一级矿业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面积3000公顷。

广东:至2025年建筑石料碎石类年产3亿立方米以上

2022年9月28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至2025年,采石场数量控制在1150个以内,建筑石料碎石类年产3亿方以上,机制砂年产0.975亿方以上。为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合理布局重点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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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明确,为强化珠三角地区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尽力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石料需求。珠三角地区强化创新驱动,重点开采建筑石料,在惠州、肇庆、江门等市布局一批千万吨级的砂石资源基地,提高规模化水平,提高利用效率,有效保障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规划提出,推进建筑石料资源规模化开发。构建区域联动、供需平衡、绿色环保、集约发展的建筑石料开发格局。统筹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等因素,有序投放建筑石料采矿权。以西江、北江、东江、花都-龙门、阳江-珠海、惠阳-深汕等6个集中开发区为主,推进砂石资源规模开发、整体修复,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开采不留残山残坡。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鼓励利用废石以及铁矿等矿山的尾矿生产机制砂石。加强资源丰富地区和需求量大的地区衔接,支持沿西江、北江、东江等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严控年产小于30万立方米矿石量的建筑石料矿山建设。

推动海砂开发利用。合理确定海砂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和开采量,有序组织海砂资源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市场化出让,满足市场的海砂需求。

广西:到2025年建筑用砂石开采量6.8亿吨

202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到2025年,全区矿产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960个以内;建筑用砂石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5%。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区大中型矿山比例达60%以上,建筑用砂石开采量6.8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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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总数由2015年的3789座减少到2020年底的2166座,同比减少42.83%,其中砂石矿山由2015年的1437座缩减至2020年底的682座,同比减少452.54%;大中型矿山比例2020年底达39.84%,较2015年提高31.04个百分点;矿石开采量达到5.41亿吨。

《规划》要求,要强化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到2025年全区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600座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60%以上,应建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达100%。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完善矿产资源配置、出让收益、用地用林、开发监管等管理机制,坚持资源惠民利民,全力助力乡村振兴。

江苏:规划建筑石料年产能7330万吨

2022年8月23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明确,2025年全省矿产开采总量预期在2.1亿吨以内,矿山数量预期在320个以内。加强各市矿山总数和年开采总量的科学调控,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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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优先向规范化、规模化砂石生产项目供矿,积极支持绿色环保砂石生产基地建设。引导以建筑石料采矿权配套机制砂产能等方式加强机制砂资源保障。力争在徐州、连云港、南京、镇江等形成数个年生产规模在500万吨以上的建筑石料开采基地。并规划建筑石料指标在年产能7330万吨以缓解砂石资源供需矛盾。鼓励引导矿山规模化开采,优化大中型矿山比例。至2025年,全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比例预期在75%以上。

另外,砂石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苏南宜兴、溧阳地区水泥用灰岩矿山接替资源不足。要统筹实施国家战略性矿产和江苏重要矿产的勘查开发,保持一定规模的矿产开采总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积极推动建筑石料开采基地建设,支持绿色环保砂石生产,加快产业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水平。

河北:2025年底矿石年产量保持在2.7亿吨左右

2022年8月19日,《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规划》提出,加强建筑石料类矿产重点开采区管理,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和民生改善对建筑石料矿产的需求,期末矿石年产量保持在2.7亿吨左右。加强其他矿种矿山废石、废渣、尾矿的综合利用,弥补市场建筑石料矿产供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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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省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开发有序、管控有效、保障有力、生态友好的新格局,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矿业高质量发展达到新水平。

推进砂石资源规模化绿色发展。市县级规划中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等因素,划定建筑砂石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推动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整体修复。

推进矿业权管理改革。深化矿业权“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方式。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做好矿业权出让与登记工作的衔接,推动矿业权管理由“审批制”向“出让+登记制”转变。探索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完善矿业权交易机制,促进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云南: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

2022年10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要求,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布局,划定集中开采区,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保障一定区域内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砂石资源需求。鼓励通过市场手段,引导砂石土类矿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探索研究云南省第三类矿产划分标准及类别。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逐步增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区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不断提高矿山智能化建设水平。统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全省在建与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黑龙江:规划期内预期年矿石开采总量1.7亿吨左右

2022年9月16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规划期内预期年矿石开采总量1.7亿吨左右,矿山数量控制在16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0%。对低品位及露天方式开采的矿产,要科学论证、严格管理、合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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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进程,完善矿业权出让及合同管理,矿业权出让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为主,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决定、科学配置”的矿产资源“净矿”出让制度,有序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大理岩、煤的“净矿”出让试点工作。

根据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重大工程建设等因素,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应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合理设置砂石土集中开采区,优化砂石土开发空间布局,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最大限度减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鼓励利用废石以及矿山尾矿生产机制砂石。为保障民生,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应依法依规合理设置居民自用取料点,建立砂石土矿供需动态调整机制,满足重大工程或应急项目对资源的需求。

甘肃:力争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25%以上

2022年9月1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依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形势、资源赋存状况等,推进矿山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逐步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控制小型矿山数量,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力争提高到25%以上。

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化绿色开发。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推动交通便利、市场前景良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机制砂石矿山,引导砂石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区域联动、供需平衡、绿色环保、集约发展的砂石资源开发局面。鼓励利用废石和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全省砂石资源调查,根据砂石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科学划定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砂石矿业权合理投放,确保砂石矿山开采不留残山残坡,促进规模开发、整体修复。

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探索完善“净矿”出让相关制度。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加强出让前期工作。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为矿业权人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新疆:预期2025年新疆矿石年开采总量10亿吨

2022年8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区大中型矿山的比例达40%以上,压减砂石土等小型矿山数,引导砂石矿实现集中开采、规模开发、绿色开采、整体修复,实现生产规模化集约化,预期2025年新疆矿石年开采总量10亿吨。划定重点开采区7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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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绿色转型取得新成效。矿山规模结构更加合理,2025年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0%以上。先进适用技术全面推广应用,资源利用效率达到新水平,严格执行“三率”考核,共伴生矿产资源、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实现矿山生产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

到2035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矿产资源结构布局稳定成型,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50%以上,矿业开发集聚效应、规模效应进一步显现,矿业高质量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绿色勘查开采方式基本普及,矿山智能化水平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新疆矿业参与国内国际竞争新优势有效凸显,绿色、安全、创新、协调的矿产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宁夏: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90%

2022年8月,宁夏自然资源厅等6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宁夏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到2025年,矿业发展布局更加合理优化,资源开发综合效益进一步提升。矿山数量由323个缩减到26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90%。建成一批砂石集中开采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

提出要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新格局,立足‘一带三区’总体布局,实施全区优势矿种差别化勘查开发导向,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总体布局,加强国家规划矿区资源保障,合理划定砂石土集中开采区。

明确提出推进宁夏矿业绿色发展,加强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全过程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通过政府引导,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建立多元化矿山生态修复资金投入和补偿机制,加大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力度。

内蒙古:已有381家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名录

2022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管理。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对无法划定集中开采区且需要对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安排的盟市、旗县(市、区),也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布局。

规划明确,已有381家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其中,67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的141家矿山已有55家纳入了绿色矿山名录,其中,赤峰北成功列入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名单。全区投入4.3亿元,启动实施了21个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并印发实施了自治区绿色勘查技术要求。

另外,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审批下放。积极探索砂石“净矿”出让,出让收益征收、分配机制更趋合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各盟市要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对所辖旗县(市、区)进行指标分解,采矿权投放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数量。着力提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发规模和水平,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实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减少;通过提高新建矿山准入规模,严控新建矿山数量。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可直接出让采矿权。

贵州:到2025年,砂石骨料产量10亿吨

2022年8月,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积极探索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净矿”出让。到2025年,预期砂石骨料年开采量达到10亿吨,饰面石材产量180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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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要求,推进渝黔铁路线砂石骨料基地、乌江干流片区砂石骨料基地、毕节砂石骨料基地、安顺-黔西南片区饰面石材基地、六盘水玄武岩基地等5个黔石类资源发展基地建设,力争建成5-10个超大型砂石生产基地,巩固石材资源加工优势,培育玄武岩及碳酸钙产品新兴产业。

规划明确,提高砂石类和石材类资源保障水平。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对无法划定集中开采区,且需要对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安排的市县,也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布局。

规划要求,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小型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大中型矿山比例得到提高。矿产开发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增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辽宁: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预期达到30%

2022年10月28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对全省“十四五”期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全面部署。

《规划》提出,到2025年,大幅提升铁、金、硼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控制菱镁矿年度开采总量,持续优化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矿山总数预期在20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预期达到30%左右。

结合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情况和市场需求等,制定27类主要矿种新建(改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5类矿种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已有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对普通建筑砂石土矿,实行集中开采区和最低开采规模“双控”管理。鼓励沿海砂石资源丰富地区向省外供应砂石资源。

结语: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遵循,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中大部分省份对矿山开采进行相应的规划及对砂石年产量有相应的要求,上述是砂石骨料网整理的有关砂石矿的重点信息,砂石企业可重点关注。

来源:砂石骨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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