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1-04-1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署开展了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采砂船舶治理是其中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强化采砂船舶源头管控,五部门联合发布,《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统一简称为《通知》。

五部门联合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

目标任务

《通知》明确,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调动各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对长江非法采砂船舶实施集中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舶;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以及建造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采砂船舶;对查获的“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依法予以拆解;暂停沿江各地新增采砂船舶注册登记(已经批准开工建造的除外),推动采砂船舶“减存量、控增量”;依法对采砂船舶实行指定停泊。

采砂现场

组织实施

《通知》明确专项治理实施分三步走,包括全面摸排、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等三个阶段。落实长江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船舶工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一)全面摸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

一是全面摸排长江干流及通江支流和湖泊停泊、移动或作业的采砂船舶。包括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种类、功率、船舶建(改)造信息等;采砂作业的需登记采砂许可证等具体信息;已经报废或无人认领的采砂船舶也需如实登记造册。

二是全面摸排采砂船舶指定停泊情况。包括指定停泊点名称、坐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信息化监控情况;指定停泊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和管理情况;采砂船舶违反指定停泊规定非法移动情况等。

三是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采砂船舶建(改)造点。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产能等信息,以及2020年以来已出厂和在建的采砂船数量、类型等。

(二)集中整治(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

对发现的非法采砂以及运输、收购、销售违法违规开采的河道砂石的行为,立即开展执法打击,从严从快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落实指定停泊制度,对擅自离开指定停泊点的采砂船舶,依法严肃查处。

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采砂船舶,以及故意隐藏采砂设备的隐形采砂船,依法采取扣押、没收、拆解等方式处置。其中,被扣押船舶应集中停靠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扣押点,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人负责看守。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相关批准要求从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建(改)造隐藏采砂设施的隐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点,要依法处罚、取缔,对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三无”船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严厉打击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砂黑恶势力。

(三)建章立制(2021年 12月20日前完成)

以案促改,以打促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全面摸排和集中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要在落实采砂船舶管理责任制、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以及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建(改)造管理、非法船舶处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建立完善采砂船舶管理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专项治理结束以后,对新出现的各类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头就打,阶段性动态清零。

专项治理期间,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非法采砂船舶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进行抽查,对存在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以及仍发现有非法采砂船舶的,将约谈有关地方和部门,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自从今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砂石从业者对河砂供应表示担心,据业内人士反应,尤其是4月以来,浙江、江苏及沿江地区建筑用砂紧张情况不断加剧,不少地区出现有钱难买的情况。

其实河砂采砂的出现现在这个局面并不是骤然的,近年来,国家有国家有关部门同沿江各地政府深化合作,对河道采砂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这是为了我国生产环境的良好发展,进一步减少天然砂在市场的上的供应。在建筑用砂短缺的今天,整治行动会加重砂石骨料供需矛盾,但小编觉得这只是暂时的,毕竟现在人工砂石的产量逐年增长,最终会达到供需平衡。

来源:水利部

原文:《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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