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安全生产,贵州发布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2020-08-28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煤矿管控机制,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 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和煤矿。

办法指出,煤矿应完善治理结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并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办法要求,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安全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且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严禁在其他集团公司或煤矿兼职。

人员配备要求: (一)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配齐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 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并 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称要 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5 年以上工作经历,中级职称要有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配备采掘、机电、 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 突出矿井管理的应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水 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地质副总工程师(技术分 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都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管理 3~5 处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120~300 万吨/年的 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 人员不少于 20 人(含管理人员),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 安全每个专业不少于 3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30%。直 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 6 人。 管理 6 处及以上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300 万吨/年以上 的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 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每个专 业不少于 4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40%。直接从事安全 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 8 人

办法明确,企业集团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矿,加强管理,健全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体制机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推动所属煤矿由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和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对该煤矿进行整体托管或交由地方政府委代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最后,办法指出,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实时监督,不定期开展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主体责任虚化专项整治,同时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职的,可对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置,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注:详细内容请前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查看附件

来源: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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