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为期5年,已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政策法规
2020-08-21

近年来,各地区都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但是,矿山长期过度开发形成大量矿坑以及破坏草原森林、矿山“三废”污染、水土流失等矿山环境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区还比较严重。因此,这是个长期问题,要持续坚持治理,为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已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生产矿山要限期退出。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发布

《方案》明确,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强统筹、科学规划,构建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推进分类分区综合治理,全面治理各类矿山环境问题。到2025年,全区生产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历史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基本完成。

按照统筹规划、强化责任、突出核心、分类治理4项原则,内蒙古矿山环境治理将通过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强生产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实现“绿则存,不绿则退”、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重大工程5项重要任务,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按照《方案》,各盟市要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强化草原生态保护,严禁在草原上乱采滥挖。不再新上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业项目,已经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等项目到期退出。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严格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实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新建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方案》要求,各盟市矿山环境治理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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