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茅海跨海通道建设顺利,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形成世界级交通枢纽

政策法规
2023-04-03

近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临时物资装卸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面向黄茅海跨海通道管理中心,对工程选址、通航技术要求、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及其他一些事项提出了审核意见。

码头

《审核意见》中提到,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临时物资装卸点位于珠海电厂西北侧,紧邻珠海电厂码头防波堤北端,距上游珠海海重钢管有限公司钢管制造基地码头约700米。珠海市相关部门已同意临时装卸点工程建设使用,且明确工程仅用于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砂石料中转。工程拟建临时砂石料卸货码头1座和临时砂石料出料码头1座,码头前沿布置3000吨级砂石料运输船泊位各1个,共2个泊位。

据悉,目前,黄茅海跨海通道建设顺利,关键控制性工程黄茅海大桥与高栏港大桥两座主桥的5座主塔已封顶4座,最后一座主塔将于5月前封顶。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预计2024年建成通车,建成后,将与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南沙大桥、虎门大桥,共同组成粤港澳大湾区跨海跨江通道群,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形成世界级交通枢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临时物资装卸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黄茅海跨海通道管理中心:

关于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临时物资装卸点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临时物资装卸点位于珠海电厂西北侧,紧邻珠海电厂码头防波堤北端,距上游珠海海重钢管有限公司钢管制造基地码头约700米。珠海市相关部门已同意临时装卸点工程建设使用,且明确工程仅用于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砂石料中转。使用期限按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要求,且不得超过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交工时间。工程海域宽阔,水深条件良好。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崖门出海航道东东航道、黄茅海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5万吨级。工程拟建临时砂石料卸货码头1座和临时砂石料出料码头1座,码头前沿布置3000吨级砂石料运输船泊位各1个,共2个泊位。其中,临时砂石料卸货码头垂直岸线布置,由两组靠船桩组成,为高桩钢结构,停泊水域长110米,宽38米;临时砂石料出料码头呈T型顺岸线布置,由两组靠船桩、钢平台、钢栈桥组成,为高桩钢结构,停泊水域长100米,宽38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于两泊位前方,顺水流方向长28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200米,两座临时码头共用回旋水域。工程前沿伸出海堤最远距离134.4米,停泊水域与规划航道最近距离约135米,回旋水域利用部分航道。根据《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临时物资装卸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临时装卸点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临时装卸点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相关水域的观测和维护;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作业与过往船舶通航关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临时装卸点应满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装卸点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装卸点,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四)由于工程区域靠近崖门出海航道,建设单位应主动与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协调相关事宜。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至使用期满前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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