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实施

政策法规
2021-09-06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新乡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联合举行《条例》实施启动仪式。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刚、副市长王天兴出席启动仪式。

据了解,《条例》分为总则、保护、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大块,适用于新乡市市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的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矿山生态修复

《条例》指出,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破坏北部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提供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破坏北部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明确,在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的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按照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地、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新建矿山项目。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设立运输车辆清洗场所,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或者矿物运输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要求,确定适宜进行封山育林的区域,提出封山育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条例》规定,北部矿山生态修复实行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北部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应当遵循动用土石方最小化、生态维护可持续化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开采土石料。北部矿山生态修复不得对修复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开采矿产资源同步进行,实行边开采边修复,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承担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责任。

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弃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参与、合作、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开展北部矿山生态修复。

《条例》指出,新乡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借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水泥生产等名义非法开采土石料的行为,加强对非法采矿等破坏北部矿山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综合监管和超限检查站点,加强对矿山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修复治理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新乡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监测网络,对矿山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修复治理等活动实施动态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来源:新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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