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出新规:保护湿地,严禁非法采砂等行为!

政策法规
2021-08-25

8月24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呼和浩特一处湿地景观

呼和浩特一处湿地景观

条例中的湿地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湿地。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的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同时,明令规定12条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分别是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砍伐林木;擅自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非法从事捡拾、收售鸟蛋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越野、野炊以及进行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擅自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向湿地及其周边倾倒固体废弃物、垃圾;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将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湿地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

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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